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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变“李逵”!售卖价值31万元假品牌蓝莓被判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6次举报

市场上随意收来的杂牌蓝莓80元一箱,贴上国外品牌商标,“摇身一变”就成了超百元一箱的热门抢手货。

近日

闵行区检察院对景某某等8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


景某某做水果生意,平时主要靠从本地水果批发市场收购,再贩卖给本地小摊贩或外地市场来赚取差价。2021年12月,景某某从闵行区某水果批发市场进了十几万元的杂牌蓝莓。

到货后,景某某粗粗算了下账,每箱进货价大概80元左右。快到年底,景某某一心想多赚点钱过年,再加上听别人提起过翻标的事情,便忍不住对这些蓝莓打起了小算盘。


景某某觉得,目前市场上怡颗莓的蓝莓品牌较为知名,产品定价相对较高。为牟取不法利益,景某某联系上了之前卖水果认识的唐某某,要求他帮自己代加工。

“你把我这些收购来的这些蓝莓分一分,把坏的挑出去后,剩下的重新包装,再贴上怡颗莓品牌的商标,再装进品牌纸板箱里,我这里还有些商标标贴,你先拿去用。”


二人商定后,唐某某在本市一冷库内,雇佣被告人束某某、刘某、张某某等人,将杂牌蓝莓分拣后,按照每箱12盒,每盒125克的规格,装入贴有怡颗莓商标的包装盒,通过翻包的方式生产假冒品牌蓝莓。截至案发,景某某、唐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31万余元。






其间,唐某某还分别向被告人曹某某和黄某定制怡颗莓商标标贴。其中,曹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印制怡颗莓商标标识9.6万枚,黄某则另行委托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印制怡颗莓商标标识10万枚,实际交付唐某某5万枚。


闵行区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景某某、唐某某、束某某、刘某、张某某将杂牌蓝莓通过翻包、换标的方式,冒充品牌蓝莓对外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曹某某、黄某、韩某某未经怡颗莓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案件办理中,闵行区检察院加强对犯罪团伙的链条化打击,从严打击上游制假犯罪,追诉3名被告人(均已到案),同时,重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听取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切实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

临近年底,不少人在走亲访友时会选择一些水果佳品来表达心意。一些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假冒品牌蓝莓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给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消费者也应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水果等产品,不要因贪图小便宜,而买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假冒产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文章来源:闵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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