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
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
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作为区分的界限
那么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具体是什么?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民法典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一)因胁迫结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法官说法
【1】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复婚后,未加强夫妻感情的培养,且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及赌博等恶习,明显存在过错,夫妻因此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2】原、被告婚生子女现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无法联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宜,故对原告诉请直接抚养三个子女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3】关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及赌博等恶习,存在过错,按照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应少分。熊某与高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购买的房屋归熊某所有,房屋由熊某处置,剩余按揭贷款由熊某负担。
文章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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