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在线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阿尔卑斯Alpenliebe”注册商标糖果的刑事上诉案,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20万元。一审判决后,吴某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上诉人吴某某在未获得“阿尔卑斯Alpenliebe”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明知是假冒“阿尔卑斯Alpenliebe”注册商标的糖果仍以每支0.1至0.2元不等的低价购入,并在两家网络平台店铺予以出售。经审计,吴某某开设的涉案两家网店销售假冒“阿尔卑斯Alpenliebe”品牌商品金额共计420余万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
上诉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犯罪金额已达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期间,辩护人提出应当在原判认定金额上再扣除刷单金额130万余元。经查,原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已扣除相关刷单金额54万余元,该130万余元未有足够证据予以印证,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文章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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