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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办理电话卡和一台设备,为何“换来”八个月的刑期?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1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6次举报

“我只是帮朋友忙而已,我可不知道这些电话卡和设备会被用于犯罪。”2022年9月,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时,涉案人员张某如是说道。


“你都发现自己名下很多电话卡因涉嫌欺诈被运营商封停了,你为什么还继续提供新的电话卡?”检察官立即反问。事实上正是因为张某提供的多张电话卡以及一台GOIP虚拟拨号设备,导致多名被害人被骗60余万元。


“这起案件的作案手法有别于一般的仅提供电话卡、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方式,而是采用虚拟拨号技术为犯罪分子前端诈骗提供技术便利。”承办检察官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类型其实远不止公众普遍认知中的收购、出售、出租“两卡”,而加强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知,对于打击治理关联的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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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李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为某个贷款平台的客服,致电是因为李先生在该平台的账户出现问题,如不及时处理,将会影响今后征信。李先生情急之下,没有细想,就按照对方的指示,将钱款转入“指定”专用账户。但是很快,他就发现自己的账户并没有问题,而那一通电话直接让他损失了39万余元。


李先生随即报警。差不多时间报警的还有多名被害人,警方顺藤摸瓜,顺着电话查到了一名张姓男子。

时间倒回2022年5月底的一天。


随着“叮叮”的微信声响起,上海男子张某收到一条消息,对方是他前不久偶然间认识的朋友。简单寒暄之后,对方提出想请张某帮忙办几张电话卡以及一台GOIP设备(一种虚拟拨号设备,可同时插入数十张甚至上百张电话卡)交给他,并承诺支付“租金”。如此容易的挣钱法?张某答应了。2022年6月,张某先后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办理了60余张手机卡提供给对方,又以做房地产推销、需要办理一台虚拟拨号设备用于拨打销售电话为由,拿到了一位朋友名下公司的信息,顺利办理了一台GOIP设备。拿到设备后,他还参与了调试操作。

张某到案后声称:“只是想多赚钱。”事实上,据其供述,他从中获利不过千元左右,但他提供的电话卡和GOIP设备,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至少让4名被害人被犯罪分子诈骗60余万元。刚到案时,张某辩解自己对他人利用这些电话卡和GOIP设备实施诈骗全然不知情。

“你已经发现很多电话卡被封停了,为什么仍然继续提供电话卡?”2022年6月中旬,通讯运营商曾检测到张某名下的电话卡涉嫌欺诈,封停了他名下多张电话卡,张某为此还特意去询问过营业厅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证词可以证明,张某对电话卡被封停的原因心知肚明。但此后,张某仍继续提供新的电话卡给他人。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张某其实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2022年10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22年11月底,法院作出判决,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随着网络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用新型信息技术手段从事犯罪活动的现象层出不穷。GOIP设备因为可以远程虚拟拨号,实现“人机分离”,近年来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新宠”。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帮信”就是“帮凶”。


“帮信罪”有很多行为类型,除了最常见的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手机卡之外,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或是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等,都属于“帮信罪”。


承办检察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对“帮信罪”认识不足,到案后也会找各种理由狡辩。“事先不知情”“只是帮忙”是最常见的理由,就如同本案中的张某一般。


检察官认为,明知其电话卡因涉嫌网络诈骗犯罪被冻结的情况下,仍积极申请挂失、补办新卡,而后再次提供给他人,这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以,所谓的“不知情”“不知道”,是站不住脚的,更不可能免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1】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银行卡、手机卡,包括第三方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宝账户);

【2】不轻信“来钱快还轻松”的兼职工作;

【3】关注名下银行卡、电话卡变动情况,保护好个人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警。


文章来源:浦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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