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冶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分别判处1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生态修复等费用2万余元,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2021年11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与陈某、王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相约前往大冶市保安湖禁捕水域捕捞水产品。陈某甲与王某乙驾驶一条渔船,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丙驾驶另一条渔船,四人将陈某甲携带的6条丝网撒至保安湖禁捕水域。收网之后,四人驾车准备离开时被保安湖巡湖工作人员发现,陈某甲被当场抓获,其他三人均逃离现场。经现场称重,被查获的鱼类计1141斤,价值人民币2260元。
2022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相约前往大冶市保安湖禁捕水域捕鱼。当晚,王某丁驾船载王某甲并携带14条丝网至保安湖禁捕水域,由王某丁划船,王某甲下网、收网捕捞的方式捕捞鱼类。至次日凌晨,王某甲、王某丁准备转移渔获物离开时,被保安湖管理处工作人员发现,王某甲被当场抓获。经现场称重,被查获的鱼类计1300.6 斤,价值人民币3511.62元。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认为两被告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大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相约在禁渔期前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投案自首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已履行赔偿经济损失及生态补偿修复等费用的义务,并在《中国商报》等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向社会公开道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律师提示: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章来源: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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