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盗墓大案牵出另一个盗墓犯罪团伙,检察官抽丝剥茧办理“案外案”,不仅成功追回8件被盗文物,还推动形成跨省文物保护检察协作机制保护文物。日前,经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杨某、赵某、吴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落网盗墓贼揭发了
其他盗墓团伙
两年前的盗墓案
浮出水面
及时抢救性发掘
固定证据链条
推动签订跨省文物保护
检察协作机制
今年11月,在李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件宣判后,针对古墓葬盗掘犯罪表现出的链条化、智能化以及跨区域趋势明显等情况,盱眙县检察院联合安徽省天长县检察院签订了跨省文物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环东阳城古墓群跨区域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在完善跨区域协作的同时,搭建高效精准的案件合作办理平台。同时,两地检察机关还经过会商,专门设立专家辅助办案库,结合文物案件办理经验,邀请考古专家参与类案办理,为相关案件后期取证、固证以及古墓葬公益诉讼追偿提供依据。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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