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冒充某公司党委书记的秘书,以项目启动金、保证金和缴纳社保费等多种名目为由,向李某、赵某等六人介绍工程项目,共计骗取他人钱款29万余元。
两年前的一个冬天,在一个饭桌上,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当时对方自称是某公司党委书记的秘书,便主动询问是否有餐饮项目可以参与,希望与王某搭上关系。王某支支吾吾地说目前手上没有什么项目,随便找个理由敷衍过去。李某听过后心存疑惑,怀疑王某可能身份有假。没想到几天后,王某竟然主动联系到李某,告知最近公司有餐饮、消防和土方等工程项目正在招标,自己有人脉和资源可以帮助李某获取工程项目,让其找几个朋友一起投标。
李某听到消息后,直接消除了之前对王某的猜疑,很是相信其书记秘书的身份。随后,李某便把朋友赵某等五人介绍给王某认识,并表示希望进一步了解相关的工程项目。之后,李某等人便在王某的带领下参观了多个工地,尽管他们没有看到过企划书和招投标书,但通过实地参观,他们对王某的信任感逐渐上升。几个月过后,李某等人被通知已入围公司的项目,还一起举办了一场庆典仪式,李某等六人共支付庆典布置费用和餐饮费约3万余元。王某称这些费用公司可以报销,需要一点时间来走流程。
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李某误以为王某十分有门路,还拜托王某为自己和姐姐代缴社保费用,并一次性向王某转账2.6万元。此后,王某又以项目启动金、手续费、保证金等多种名目为由,骗取李某等人9万余元。
到了2021年下半年,当李某得知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不下去,才对王某再次产生怀疑,遂向王某所在公司查询,结果被告知公司系统里查无此人。直到此时,李某等人终于意识到自己被骗,并要求王某立刻退还费用,而王某则采用拖延战术,只答应慢慢退还。许久过后,王某仍未退还钱款,李某等人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选择报案。
原来王某并非是公司党委书记的秘书,其真实身份仅是一名公司保安。据王某交代,由于爱面子的缘故,其经常虚构某公司员工的身份,并谎称自己有能力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等人获取工程项目,后陆续向李某等六名被害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所得钱款均用于偿还网络贷款、日常开销以及经营婚纱摄影店等。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嘉定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文章来源:上海嘉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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