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法庭上,徐某对自己开“斗气车”的行为懊悔不已。
今年1月14日,徐某驾车行至顺义区某路口时,遇到被害人范某驾车载着另外两人在徐某车前等候红绿灯。徐某认为范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且在鸣笛提示后启动速度过慢,因此对范某产生不满,遂驾车超越范某的车辆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
被徐某挑衅后,范某驾车追赶徐某。其间,徐某故意持续加速压制范某的车辆并阻碍其超车。当二车沿某路段并排向北行驶时,恰逢一车从对向驶来。于是,范某准备放弃超车,此时徐某故意点刹减速,致范某措手不及猛向左打方向,和对向而来的车辆正面相撞。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说法:
【1】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顺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徐某明知其在道路上斗气驾驶机动车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顺义区检察院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3】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法庭上,徐某对自己开“斗气车”的行为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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