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安防永伴左右
智能联网尽在眼前!”
君不见网上购物平台
线下电子市场
售卖监控摄像设备的比比皆是
广告语也温暖贴心
殊不知
鱼龙混杂防不胜防
家里装个摄像头
竟让自己的隐私生活
变“现场直播”
近日
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理的一起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引起关注
王某通过网络购买
视频播放软件、网络摄像设备
ID账号及密码共594条
获取20余台网络设备的控制权限
非法控制他人摄像头
偷窥他人隐私
并通过网络将视频播放软件
和他人网络摄像设备ID账号及密码
售卖159人次、获利1.4万元
已构成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且情节严重
综合犯罪事实、情节
及社会危害程度等
依照《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等规定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
并处罚金1.7万元
文章来源:豫法阳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1】家用摄像头日益普及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大品牌摄像头,使用前充分了解服务功能,使用时设置复杂密码并定期更换。
【2】避开卧室、浴室等隐私区域经常检查摄像头的角度是否有变化,及时更新软件并定期杀毒
非必要不联网,防止家用摄像头被非法偷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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