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4月,张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马上就到了还款日期,但是手头一时没有那么多钱,他想起之前朋友龙某在朋友圈发布过可以帮助信用卡刷流水来提升额度的业务,这样不仅能解决信用卡逾期的问题,还能够提升一下卡的额度。于是张某就把信用卡交给龙某,让他帮忙“养卡”。
当天晚上,张某的手机接连收到银行发的几十条短信,前前后后竟然有几十万流水,张某于是打开手机银行查看明细,发现他的账单已经结清,但是看到这么多流水,感觉不对劲,就赶紧打电话问龙某怎么回事,龙某称是帮他刷流水提升额度的正常操作。后面接连几天,张某的信用卡每天都有大量流水,看着这么多流水,张某意识到不对劲,就联系龙某取回自己的信用卡。2021年5月,张某接到警方通知,告知其信用卡被人用于电信诈骗的赃款转移,张某到案后交代了他把信用卡交给龙某使用的事实。
张某到案后一直辩称自己把卡交给龙某是为了提升信用卡的额度,并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会被用于犯罪。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
张某的本职工作是某地的一名辅警,并且在张某的手机里发现了不少反诈宣传的普法视频和宣传资料,张某不应该不知道把信用卡出借给龙某刷流水是违法行为。
直到检察官向张某出示了他手机上的反诈宣传资料,他才承认他的工作主要就是驻村宣传电信网络诈骗,第一天晚上看到自己信用卡有那么多的流水时他就意识到龙某可能用他的信用卡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但是一方面想着龙某和自己是朋友,另外一方面想到如果此时报警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因此抱着侥幸心理,张某从龙某那里取回卡后就马上把信用卡注销掉了。
经查
张某的信用卡账户接收转账人民币58万余元,进账流水达169万余元。日前崇明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文章来源:崇明检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借给他人,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的,同样涉及犯罪,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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