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 这白来的“福利”背后暗藏陷阱 (一)
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在一次跑货期间,在路边偶遇老乡“扫码进群”,在对方几番简单操作下赠送给小陈一个大玩偶,并帮助小陈退出了群聊。这次“净赚”让小陈不由地产生了好奇。
再次遇见老乡,老乡向小陈介绍了这门靠“卖”群赚钱的“手艺”:
认领二维码 认领一个上游买家提供的群二维码 吸引顾客 用免费送礼吸引“顾客”扫码进群 拍照认证 操作“顾客”手机随机拉二三十个微信好友入群后拍照认证 退出群聊 操作“顾客”手机退出群聊 以这样的一个群为一单,往往可以“卖”出60-100元不等的价格。 “那这个群会怎么样呢?” “我们只负责拉群,至于上家怎么用我们不去管。” 于是,小陈在之后的十几天里,“卖”出了400多个群聊,非法获利2万余元。 一日,小丽被同事小红拉入一个群聊中。原来是小红扫了小陈的二维码拿礼物,小丽被“选中”,同事叫小丽不用在意群里信息。但是,群主陆续发了几个红包,然后推送了一些关于刷单返利的内容,让小丽有所心动。最终,陷入了刷单式网络诈骗陷阱,被骗25万余元。 一个娃娃坑了朋友25万元?知道真相的小红自责不已。 几日后,毫不知情的小陈再次来到了“老地方”扫码。这次,他被带进了派出所。 “我只是卖群而已,被拉进的人都可以自行退出,账号和银行卡都不会被入侵。”小陈在庭上陈述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文章来源:天津高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说法: 【1】很多人认为,扫码进群免费领礼品的行为只是拉人进群,自己没有实施诈骗就不算违法行为。但其实利用他人贪小便宜的心理,以“扫码入群免费送礼品”的方式,拉人进群完成诈骗“引流”任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吸粉引流”,为犯罪团伙的诈骗行为铺路,这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赚快钱的行为,已经触碰到了刑事犯罪的“底线”。 【2】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群众,街边遇到扫码免费领礼品活动需警惕,切勿落入诈骗分子的圈套,保护好自己,也保护好自己的好友,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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