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被告人张某、李某在参加某考试前,通过某聊天软件联系被告人赵某,购买该考试的试题答案,并建立多个聊天群,组织群内成员共同出资购买不同科目的考试答案。
后李某妻子被告人彭某与赵某通过该聊天软件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试题答案,并联合张某在考试过程中,将事先购买的答案发送至群内用于作弊。考试结束后张某将用于组织作弊的群解散。
经鉴定
被告人张某等人所购试题答案
与该场考试答案关键字
存在较高吻合度
四被告人到案后
被告人张某、李某、彭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赵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结合四被告人犯罪事实、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张某等四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期。
文章来源:天津高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1】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平等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诚信应试”是所有考生必须遵守的准则。
【2】在此提醒广大考生,考试无大小,诚信始为本,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则必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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