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情回放
“我的电子钱包不时会有以太币入账,每当有收益转进我的手机钱包,都会在几秒之内马上被人转走,我自己手动转账都不能抢过他,这种情况持续了一两个月……”
2020年9月,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接到被害人缪某某报警,称其存放在电子钱包内约384个以太币(ETH)被盗。
广信区公安局网安大队受理后,立即对该案开展调查。通过分析研判,民警锁定了作案嫌疑人为重庆籍李某某并将其抓获。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8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掌握的“植入木马”及归集零散ETH等相关技术,在为客户缪某某维护服务器时,在缪某某的数据库中植入木马程序。
此后,李某某先后520余次从被害人缪某某手机应用“imToken”App的电子钱包中转走以太币共计383.6722个,并将这些以太币通过自己创建的电子钱包流转兑换成109458个USDT(以下简称“泰达币”)。
经专业公司调查并出具的《缪某某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虚拟货币追踪报告显示:被告人李某某转入收款钱包的383.6722个以太币,在当时的价值约为43万元人民币。
李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民警通过技术手段将其兑换后的约109458个泰达币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缪某某。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特殊情形下,盗窃500元就可以入罪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法官说法
【1】大数据信息新时代,手机使用方便、快捷,突破了空间、时间的界限,已然成为人们依赖的生活必需品。
【2】科技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些新型违法犯罪,互联网虚拟性、隐蔽性、非接触性等特点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我们在享受信息化红利的同时,也要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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