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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出来的罪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1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8次举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信息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

值得关注的是,在校学生已然成为该罪名的涉案高发群体。据统计,涉案人员中,18至22岁以下的群体约占23.7%,30岁以下的占64.8%。低龄化程度愈加严重,大学学历的涉罪人数不断增加。

不要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与漠视,而误将犯罪行为当“兼职”,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沦为他人犯罪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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