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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之情节认定

发布者:钟兴刚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10月13日 13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例是一件援助案件,当事人在涉及办案前,也违反过刑事法规,并受到了相应的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因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规制,且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因此可以属于《刑法》规定的“累犯”。

虽说当事人曾经有过不良行为,但此次涉嫌犯罪,是事出有因的。不能因前事之过推定后事必属于其责。因小区内宠物没有拴住绳索导致咬伤邻家小孩,导致宠物主人与孩子家长之间矛盾,最后由语言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最终导致受害人因此受伤。因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本起案发前虽有不少前科劣迹,但本起案发事出有因,如未有本起案件发生,可以说被告人已经改过自新了。本起案发起因首先是被害人未能管理好自己饲养的宠物犬,导致被告人的女儿与父亲相继被被害人的宠物犬咬伤;其次,在双方到达该小区门卫处通过监控视频核实相关事实时,双方为了责任划分又发生了肢体冲突。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将自己的钱包袋扔向被害人的妻子,但未击中,被被害人捡起后不予归还。且被害人妻子有用台扇型暖器砸被告人的行为,虽未砸中被告人,但砸中了被告人的母亲,被告人基于其母亲被伤害和自己钱包袋未能取回,而与本案被害人发生纠缠时,用拳头击伤了被害人面部。纵观整个案发经过,被害人在本起案件的发生过程中存在显而易见的过错,辩护人不否定本案发生的主要责任在被告人,但鉴于被害人对本案发生的过错比例,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此才能体现罪责相一致原则。

3、被告人在改过自新的人生道路上,独自挑起了整个家庭的重担。其母身患重大疾病(讯问笔录显示患有胰腺癌;其父在家休养,无固定收入;其妻为照顾两个年幼的子女,无工作收入。为保证孩子童年期间本已不足的父爱关怀,结合被告人相对较小的社会危害性及深刻悔过的认罪态度,希望法庭秉持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能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希望法庭能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被告人改过重新的机会,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较轻的量刑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从轻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结合本案,律师提示两点:1、邻里纠纷能调解最好能平心静气调解,可以积极报警,让公权力参与调解,避免矛盾升级。2、要合理区分侵权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尤其要关注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不能或早或晚,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权行为人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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