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办理的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案件对普通劳务人员还是有很多值得关注的事项。当事人(原告)本来在被告处,刚入职工作时年龄未到退休年龄,原告一直工作到本案发生,工作性质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当事人入职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原被告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第二阶段从原告到达60周岁至发生因工受伤事件,原被告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处理的依据与手续也不同。本案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还是可以适用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因原告年龄超过60周岁,因此不能适用工伤规定,应由被告承担雇主责任。本案的一些启示:第一,劳动者一定要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或劳务合同,这是万一发生纠纷时确立双方主体身份的基础依据;第二,劳动者万一发生人身损害时一定要及时向主管单位上报或报警,以便于责任的划分,避免相互扯皮;第三,用工主体尽可能构建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环境,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第四,有条件的用工主体最好能在工伤保险之外再购买一份雇主责任险,避免损失扩大。本案中雇主要承担50多万的损失,不可为教训不大。虽然被告上诉了,但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案号:(2019)沪02民终12248号,支持了一审判决。不管案件来源何处,只要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必须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