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庆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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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诉陕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左庆玉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11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江苏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陕西某公司支付未付货款及利息。律师(当时还是企业的法务人员,从事法务近十年)经向经办部门了解情况,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江苏某公司不仅有交付设备的义务,还负有安装义务,江苏某公司未完全履行安装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江苏某公司完全履行了安装义务后,陕西某公司才负有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

2.律师(当时还是企业的法务人员,从事法务近十年)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之规定,积极着手准备相关证据。找企业宣传部的同事对现场进行了拍摄,申请主审法官现场勘验,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面对充分的证据,江苏某公司代理人当庭承认未全面完成安装义务,向法院申请撤诉。

3.企业的合同纠纷一般比较多,首先在签订合同时要慎重,最好找律师把好关,提前预防合同风险。作为买方付款尽量不要约定先一次性付清货款,后面如果发生卖方不供货或货物质量出现问题等情况就比较被动,发生纠纷后,要积极收集保存证据。

 


左庆玉,女,1974年出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律师本科专业,获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现为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连续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320********6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