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左庆玉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
2016年,安某某捡到一把火药枪,并将该枪带回家中。2019年,安某某向蔡某某提议一起狩猎,蔡某某同意。安、蔡二人分别用枪对道路两旁的雉鸡进行猎杀,先后猎杀雉鸡四只(其中安某某猎杀雉鸡三只、蔡某某猎杀雉鸡一只),被公安局XX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并用该枪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杀雉鸡四只,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坦白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安某某经过慎重考虑,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2、被告人上诉的目的:
被告人安某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为了能早日照顾病重的母亲(在其关押期间,母亲确诊患有癌症),决定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3、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安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一审法院对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但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重,故改判:上诉人安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一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一年零三个月。
安某某从看守所释放的当天,就给辩护律师打电话表示感谢,辩护律师辛苦努力的付出,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