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庆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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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杨某某诉邓某乙赡养纠纷案

发布者:左庆玉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30日 5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原告邓某甲、杨某某向起诉,以年迈、体弱多病,不能自行日常生活,也无生活来源,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被告邓某乙支付原告赡养费每月各1000元。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详细了解了相关事实。根据被告的陈述,被告的生活遭遇让人同情,原告邓某甲在被告很小的时候,就与杨某某生活在一起。被告从小由其太婆抚养长大,原告从未抚养过被告原告有低保、养老金等收入,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生活完全能够自理被告丧失部分听力,有严重的高血压,生活困难,也没有土地,在家带了3个孙女,生活全靠女儿救济,没有能力赡养原告。

2、《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由于时间久远,能证明被告从小由其太婆抚养成人、被告杨某某与原告没形成抚养关系,只有一名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杨某某没有任何子女,当地村委会出具了邓某甲、杨某某将被告抚养长大的证明。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应当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

3、本案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每月各1000元的赡养费,但经过律师的积极调查取证,证明被告的实际困难,法院判决每月各支付300元的赡养费。

4、很多人认为,明明是输官司,还找律师干什么白花钱。其实不然,该输的案件,律师也无回天之力,但是案件输多输少,有很大的区别,律师会在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或把损失降到最低。

 


左庆玉,女,1974年出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律师本科专业,获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现为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连续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320********6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