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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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作者:张浩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7次举报

  一场场离谱的判决

赴境外开设赌场,涉嫌资金38亿元,最终判刑26个月,大家觉得这样的判刑怎么样?

同样的,在浙江,几个人合伙弄了个小场地,组织赌博,做了几个月,总共获利10万多点,平均每人才分到3万多,最终量刑5年。

公平吗?不公平的。作为一个律师,常年在辩护的第一线,为什么坚持刑事犯罪一定要找律师帮忙把关辩护,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法律本身是不公平的。

一、法条本身的不公平。

根据刑法303条,开设赌场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怎么算情节严重呢?如若是网络赌博的,抽头渔利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达到30万,赌博人数达到120人的,三个条件只要满足任何一个,就达到情节严重了,量刑就是5年起步。而这类型案件最常见的情形之一,就是我在玩这个赌博软件,然后朋友看到了,他也玩并且也带了一些人进来玩这个软件。那么,我就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了,我的朋友和他带来的人的赌资,人数都会算在我的头上,如若我有提成,那还不至于有多冤枉,但有很多人是根本就没有获利的,他也没有主动介绍的动机,只是朋友间的分享,结果就锒铛入狱,量刑还不轻。这合理吗?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面对这种情形,不辩护能行吗?辩护,还有一线生机,如若这种情况下,还认罪认罚,那结果也显而易见。

网络赌博有如此明确的规定,那如果是线下的呢?租个场地,然后让赌客来此赌博,怎么样才算是情节严重呢?这就是法律本身离谱的另一个方面了,就是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你敢相信,这就是成文法的法律?但是,多年的办案经验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

针对这样的罪名,量刑起步是否需要这么严重?这个法条在2020年以前,还是以3年以下,310年来进行划分的。本人觉的这个划分还是非常合理的,针对初犯偶犯,恶性不大的完全可以判处3年以下,并适用缓刑。但现在同样的情节,起步量刑就是5年,而超过3年以上的刑期就完全不能适用缓刑。也就是说针对很多初犯,偶犯,情节刚刚达标的,完全就没有任何的缓刑的机会。而我们扪心自问,获利才3万元,又没有别的恶劣情节的情况下,真的需要判的这么重吗?有考虑过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吗,很多都是上有老,下有下,由犯罪嫌疑人承担主要家庭义务的情况,这不等于毁了一个家庭吗。

另外,在这个法条上为什么要设一个10年的上限呢,针对那种情节恶劣,总是引诱别人赌博,涉嫌赌资又特别巨大的,甚至强迫赌博的,针对这样的情形,难道10年的刑期就够处罚了吗?10年的刑期就能让被害的家破人亡的亲属平息了吗?

所以,我自始至终都不明白是哪些专家能想到修改法条,就为了把轻的罪行变成重的处罚,而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处罚力度明明不够的却不做任何的修改。

二、不同的地区判罚的尺度不一样。

就如同上面的案例,2014年初,刘某伙同同村朋友去东南亚搞博彩产业,共同出资200万元,准备大干一场,然后通过网站,QQ群主以“内幕消息,稳赚不赔”作为噱头进行宣传推广,截止到2023年判刑为止,总共搭建了网站13个,涉嫌赌资38亿元,主犯刘某非法获利1.6亿元。最终,东港区法院判决主犯刘某有期徒刑26个月。面对这样的判罚,作为一个法律人,就只感觉到离谱两字,不是38万诶,是整整38亿,获利1.6个亿啊。如果这样严重的金额,结果只需要判这么轻的刑罚。是我的话,我也去做,这不等于就是变相鼓励犯罪吗?被抓了,也就26个月,如果没被抓呢?是谁的话都会选择博一把。而这样的金额,已经远远的低于了法定刑,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要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是要报高院核准的。我就特别好奇,在这个案子当中,这个主犯是何德何能在远低于法定刑这么多的情况下判处刑罚。

而同样的案子,在浙江这边,网络赌博,介绍了几个朋友一起玩,赌资刚刚达到30万,获利还未达到3万的情况下,就要判处5年有期徒刑。整个过程,犯罪嫌疑人只有一个人,既没有强迫,也没有引诱,同时也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后果,结果,就要被关5年。这合理吗?公平吗?你是家属,你能接受吗?

三、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地区,不同的检察官,不同的法官判罚都不一样。

司法应该是独立的,应该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恒定不变的,但是总有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它一直在变。严打期间,量刑变重;因为开了个会,提出了什么要求,量刑又在变;因为最近有什么活动,比如亚运会,国际会议期间,它还得变。等等有太多的原因,导致一直变化。这是法律,是准则,它应该是不容侵犯,轻易不可变更的,结果,它唯一的不变就是一直在变。如果说法律已经滞后了社会的发展,导致修改变动,这是正常的。但是,在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下,法条也没有任何修改的前提下,它的量刑却一直在变,为何?以至于同样的地区,只是不同的法院,量刑也都不一样。我不明白,也不理解,但我却很清楚的知道,这样的变动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平的,同样的案子,差不多的情节,却不一样的判罚,这样如何能让人信服。

同样的,在法律中最大的变数就是人的因数,即使法律是公正的,但是执行的人却不一定,会有不同的认知,偏向,会更多的站在自己内心的考量去做出认定,而不一定会站在专业的立场。因为从来没有见过任何一个检察官,法官会很认真的去相信犯罪嫌疑人所说的话,即使他说的是真的。而这种偏见,不同的人不同的认知是天然存在的,无法改变。而我们所能做的其中一点,就是尽量去消除这种偏见、认知,让各方都尽量站在专业的立场去看待,处理这个问题。

而以上的种种,都在揭示一个道理,就是法律没有你想象中的那么公平,其中有些是可以修改调整的,而有些是无法调整的,但就算是可以调整的部分,也不是在当下立马就可以实现的。所以,很多时候,不是我们不想认罪认罚,而是我们不得不争。因为就算认罪认罚了,能减的幅度也有限,但结果还是很重。而尽量去争,弄得天下尽知,或许才可以改变这现状。

在当下的社会,有时候只有手持身份证,通过网络实名反馈,问题才能得到解决的情形,不得不说这是社会的一种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


本人有6年的诉讼经验;并兼顾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平均每年代理诉讼案件60多件;  其中刑事案件20多件;成功取保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