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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到底有何区别

作者:张浩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4次举报

202493日,一伙39人专门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贷款诈骗的案件刚刚判决,涉案金额2400万,最终判刑自6个月到12年不等。站在辩护的立场来说,2400万的金额最高才判刑12年,已经算是非常成功了。毕竟,贷款诈骗罪金额达到50万就算是数额特别巨大了,量刑10年起步。而骗取贷款罪,金额50万才刚刚达到立案的标准,量刑3年以内,而且该罪名最高刑才7年。

那么,在本案中,该行为能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呢?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到底有何区别?

从本质上来说,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在行为上差别不大,都是通过虚假的项目、文件、证明、担保等等这些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区分这两者的最大不同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从来不是看行为人嘴上怎么说,而是看他整体的行为:

首先,在办理贷款的时候,所提交的文件是全部虚假,还是部分虚假,或者只是有些夸大。就比如在本案中,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实际上没有任何的经营存在,所谓的项目,合同,流水等等皆是伪造,然后通过这些文件去获取贷款。其本身既没有还款的能力,所贷的款项又完全与其日常的收入流水不匹配,哪怕犯罪嫌疑人嘴上说的再好,一直说要还的,但是,检察院和法院还是不会相信。而同样的,很多经营者确实是企业遇到了问题,需要资金周转,而如若提交真实文件,银行肯定不会批的,这时候,如若采取一些手段,美化了数据或者伪造了文件,这样是否也一定就是贷款诈骗呢?答案是,不一定。先看你贷款的金额与你日常的流水,和企业的资产相比,哪怕超出一些,但是只要不是超出的特别夸张,也可以表明,在当时办理贷款的时候,行为人还是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的。

其次,看所贷出来款项的用途,是否用在了合同约定的项目。但是,有时候合同是伪造的,所以所贷出来的款项肯定不会用在合同约定的项目上。但也没关系,看所贷出来的款项是否全部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了。如若所贷出来的款项大部分都用在了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哪怕最终无力还款,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相反的,如若贷出款项后,大部分都用于个人消费,吃喝玩乐。那即使你内心深处是非常想还的,但是,法律还是不会相信,还是会以贷款诈骗罪而不是骗取贷款罪来定罪处罚。

最后,看还款的情况,如果说款项贷出后,一笔没还过,就说完全破产了,这样的说法在法律上很难让人相信,哪怕在贷款的时候情况已经很糟糕了,如果这时候行为人在贷出款项后,一笔不还,等于就是坐实了诈骗的故意,只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从重处罚。但是,在上述的情况,即使再困难,也坚持还过几笔款项,后面实在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还款,也很难认定为贷款诈骗。只能以骗取贷款嘴定罪处罚。

而之所以要着重区分这两个罪名,是因为这两个罪名在犯罪手段上几乎一致,而唯一区别就在主观认定上,但是主观认定又是很难具体定义的,所以就导致这个罪名有很大的辩护空间。而之所以要竭尽辩护,就是因为这两个罪名的处罚力度实在相差太大,尤其是针对很多确实经营困难或者突发情况需要用钱的行为人,其本身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只不过各种因素导致无法还款的结果,如果就因为这样,就要以贷款诈骗罪判处10年以上的刑期,于法于理都不公平。而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作为一个法律人,认为也完全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本人有6年的诉讼经验;并兼顾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平均每年代理诉讼案件60多件;  其中刑事案件20多件;成功取保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