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2017年6月2日22时40分许,被告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着春晓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大桥中间处时,车头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赵光辉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赵光辉及电动三轮车上乘客即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在发生事故后未报警并离开事故现场,后于2017年6月3日2时20分到达春晓交警中队大门,并在门口滞留至7时才进入春晓交警中队,7时22分,民警对被告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乙醇浓度为8mg/100ml,并于7时58分带至开发区医院进行抽血,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浓度为6mg/100ml;4.肇事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标记有“巨轮”,电机号:ZD2-A),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且制动系能和灯光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保险公司前期调节的时候不愿意赔偿,车主也拒绝赔偿。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尚应赔偿11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赵辉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各项损失共计292127.75元的50%,计146063.88元,扣除已付的25000元,尚应赔偿121063.88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争议焦点:A、被告是否存在酒驾的行为B、事故的责任比例:因没有摄像头,交警难以确定当时的责任,因此出具了事故证明书。事故证明书上载明,次次事故双方都具有相当的过错,又因原告驾驶的是机动车,法院会直接用责任比例各自承担50%来确定。C、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3、第一点就是酒后不要驾车,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告知过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只会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全部由车主承担。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商业险内,因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出具了保单,证明其在告知刘乐酒驾免赔,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超出的部分由被告承担责任。第二点、民事证据可以采用推定的形式,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如果可能结合其他证据,使法官可以相信其存在相关行为,证据可以再用推动的方式,这是与刑事案件的证据有所不同的。被告在进入交警大队后,经检测酒精含量为6mg/100ml。后其在交警大队做了笔录承认其喝了几两白酒后开车。加之其投案后任能检测出酒精含量。虽然,上述证据用来作为其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够充分,但是作为民事案件,参考酒精清除率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存在酒后驾车的行为。
冯海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