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7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与赵某通过电话约定后在宁波市鄞州区泗港小区门口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两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1克)贩卖给赵某。同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斌彦又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向朱某(另案处理)购买十个甲基苯丙胺(约10克)及五个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0.5克)。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斌彦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同时构成毒品犯罪再犯和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点评:被告人如果被认定为十克以上甲基苯丙胺会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议:在现场没有被抓到毒品的情况下,不能通过证言以及相应的数量认定毒品犯罪的克数。
结果:告人李斌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冯海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