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超律师
郑超律师
天津-滨海新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劳动争议,驳回对方全部诉求

发布者:郑超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5日 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边XX,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河北XX律师。

原告边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兴凯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XX、被告兴凯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0元。事实与理由:边XX于2018年3月26日上班到2019年12月,岗位为工作消防保安,每月工资4000元,上24小时休24小时。期间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故主张期间双倍工资。

兴凯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受李XX雇佣,由李XX个人结付工资,本案诉请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双方劳动关系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或仲裁前置程序。2、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依法最多支持11个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6日,边XX通过朋友介绍到李XX处工作,李XX系兴凯XX经理。边XX受李XX指派,在空港国际汽车园工作,工作内容为消防巡查。边XX劳动报酬为4000元每月,自然月计薪,约定每个月25日发放。边XX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均由李XX以现金形式发放。边XX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的劳动报酬由李XX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边XX女儿边月园,其中2020年1月按工作12天计薪,2020年2月按工作4天计薪,两个月共计劳动报酬2099元。2020年2月5日后边XX未到岗工作。边XX在上述工作期间未与兴凯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5月20日,边XX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为:要求兴凯XX支付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0元。该仲裁委于同日作出津滨劳人仲不字[2020]第4007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边XX不服,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二倍工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起算,计算期间最长为11个月。本案边XX主张兴凯XX支付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0元,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计算期间。因边XX自2018年3月26日起工作,自然月计薪,故其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期间应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另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超出的一倍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边XX知道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故本案仲裁时效的计算期间应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边XX于2020年5月20日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边XX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故该主张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故边X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边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边XX负担。

郑超律师,男,汉族,1980年出生,天津人,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法学本科。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公司相关业务。办理过杜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 执业单位: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