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安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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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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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与新乡XX公司、新乡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安宁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1日 3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原告毛X分别于2016年2月25日、2016年2月22日向XX公司交了49800元和1万元加盟费,共计59800元。2016年9月10日,在中共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访办的见证下,XX公司向原告出具欠加盟定金(或全款)59800元的欠条一张,承诺以上欠款2018年7月9日前给予还清,并在欠款方加盖公章。新XX公司、XX公司在担保方加盖公章,注明欠款方未能还款,由担保方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诉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684民初1399号,因被告XX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该案现移至本院审理。该三公司至今未支付欠款。

另查明,天天优品共有股东XX公司和李X二人,XX公司出资700万元,李XX出资3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17年7月31日。2016年9月21日,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核通过XX公司已完成700万元的出资,因公司困难,现要求李X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300万元的注册资本出资;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于2016年9月30日前缴清。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天天优品银行流水显示,XX公司未实际出资,该公司向XX公司在转账后,随即将出资转出,李X亦未缴纳出资。

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毛X欠款59800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新飞XX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新飞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XX公司追偿;股东新乡XX公司、李X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李X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新乡XX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股东新乡XX公司、李X一个抽逃出资,一个未缴纳出资,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3、律师建议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不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朱安宁律师200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4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