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红梅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1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贵州某某豪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号贵阳世纪城写字楼*号楼*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MPO7。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某,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经开区某某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D7Y6B。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9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
申请人贵州某某豪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某某豪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3363.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的银行存款383363.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