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把购车款打给了销售,拿着盖了公司章的收据回家等提车。结果车没来,销售被抓了,公司说:“钱没进公司账户,找销售去。”你信吗?法院可不这么看。
真实案例:王某等人在某4S店购车,签了《汽车定购合同》后,销售总监张某要求把首付款转入他的个人账户,并出具了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王某等人没多想,钱转了,收据拿了,坐等提车。
结果车没等到,等来的是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的消息。原来张某长期用个人账户收客户购车款,“收新还旧”填补资金缺口,最终爆雷。
王某等人把4S店告上法庭。公司辩称:钱是转给张某个人的,公司没收到,不赔。
法院判了:公司必须赔!理由是,张某是销售总监,卖车是他的本职工作,出具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据是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对单位发生效力**。公司想以“销售个人收款”为由甩锅?没门。
律师提醒:
这个案子给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敲了警钟。
对消费者:张某之所以能得手,靠的是“销售总监”的身份和“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据。这两样加在一起,就是法律上的“代理权外观”,足以让普通人相信钱是交给公司的。但记住,大额消费,认准对公账户。能转公户,绝不转个人。
对经营者:销售用个人账户收款,不是一句“员工个人行为”就能切割的。职务行为、公司印章、经营场所,这些要素一旦齐全,法院就认定是公司的责任。公司赔完消费者,可以再向张某追偿,但别想让消费者替你的管理漏洞买单。
一句话记住:销售代表的是公司,不是他自己。钱进了谁的口袋,公司的责任跑不掉。
我是陈文毅律师,关注我,消费少踩坑。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