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公司一句“能力评估不达标”就把你开了。你问标准是什么,对方说“这是主观判断”。你信吗?法院可不这么看。
真实案例:
湖南宁乡,李某入职某公司,试用期六个月。快转正时,公司发来一纸《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工作表现达不到岗位要求,不符合转正条件”。
李某不服,告到法院。法官一问:录用条件是什么?公司拿不出来。考核标准有没有书面告知李某?没有。考核记录、谈话记录、培训记录?全没有。
法院判了:**违法解除,赔钱。** 理由很简单——根据司法解释,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你说人家能力不行,你得拿出“不行”的依据。拿不出来,就是你输。
律师提醒:
“能力评估不达标”听起来像理由,但在法律上,它必须落地成三个东西:
**第一,事先有标准。** 录用条件必须是具体的、可量化的,写在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或入职承诺书里,而且你得签过字。比如“试用期考核客观题低于80分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种写清楚、可量化的标准,法院认。但“工作积极主动”“有团队精神”这类模糊表述,基本等于没写。
**第二,过程有记录。** 公司得证明它真的考核过你,有打分表、有谈话记录、有培训或调岗的痕迹。
**第三,时间要卡死。** 试用期结束前必须完成考核并通知你。过期再说“不符合”,无效。
反过来说,如果公司**白纸黑字写了标准、你确实没达到、记录清清楚楚**,那辞退就是合法的。四川有个案子,数据标注员六次考试四次不及格,公司事先告知了80分标准,法院驳回了员工的赔偿请求。
一句话记住:试用期不是“随意辞退期”。公司说你不行,得先证明“行”的标准是什么。
我是陈文毅律师,关注我,职场少踩坑。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