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惠某任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在外兼任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公司的监事。公司先经董事会决议免去其高管职务,后协商将其调至资深策划总监岗位并降薪,最终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惠某抗辩"一事不再罚",法院判决:公司合法解除,不构成重复处罚。
为什么"三步走"不算重复处罚?
核心逻辑:劳动法上的"一事不再罚",禁止的是对同一违纪行为进行两次以上劳动纪律处罚。但本案中,公司的"三步走"分属不同法律轨道:
- 第一步:免职——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经董事会决议作出的高管任免事项,属于公司治理行为,不是劳动纪律处罚;
- 第二步:调岗降薪——高管职务具有唯一性,免职后"薪随岗走",调岗降薪是免职的附随后果,且双方协商一致,不构成处罚;
- 第三步:解除——基于惠某违反忠实义务、构成严重违纪的独立违纪事实,依据规章制度作出,是首次也是唯一的劳动纪律处罚。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重复处罚?
如果公司在董事会免职决议中直接援引员工手册违纪条款作为免职依据,或者在调岗降薪通知中明确标注"处罚"字样,那么免职、调岗就会被认定为劳动纪律处罚,后续再解除就构成"先轻后重"的重复处罚,属于违法解除。
实操建议:
- 对用人单位:高管任免走公司法程序,违纪处罚走劳动法程序,两个轨道的文件要严格分离,免职决议中不要出现规章制度条款;
- 对劳动者:在外兼职或投资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务必书面报备并留存单位知情同意的证据,否则一旦被发现,免职、降薪、解雇"三连击"很难抗辩。
记住:公司法上的免职≠劳动法上的处罚,程序走对了,"三步走"合法;程序混了,就是违法解除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