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
在求职面试时,很多打工人为了顺利拿到Offer,会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所保留。而有些公司一旦发现员工隐瞒了病史,第一反应就是:“你欺诈入职,我马上开除你!”这种操作真的合法吗?今天我就给大家交个底:能不能开除,关键看这个病“影不影响干活”!
我曾处理过一起非常典型的“隐瞒病史辞退案”。员工小刘入职某公司时,在《入职健康声明表》上隐瞒了自己曾患有某种疾病的历史。入职半年后,公司在例行体检中发现了此事,随即以“隐瞒重大疾病、构成欺诈”为由,向小刘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刘不服,委托我申请了劳动仲裁。
在庭审中,我重点提出了一个核心观点:小刘隐瞒的虽然是既往病史,但该疾病早已治愈,且他应聘的岗位是普通的文职工作,该病史完全不影响他履行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我的观点,认定小刘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那么,法律对于“隐瞒疾病”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首先,隐瞒病史构成欺诈,必须满足“足以影响录用”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是传染病、精神类疾病等,且应聘的是食品加工、高空作业等特殊岗位,这确实构成了欺诈,公司有权合法辞退。
其次,如果隐瞒的疾病与岗位无关,公司无权开除。如果员工隐瞒的只是普通的慢性病或已治愈的疾病,且完全不影响正常工作,这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员工“欺诈入职”。
最后,公司不能随意扩大“重大疾病”的定义。很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模糊规定“隐瞒重大疾病即开除”,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该疾病是否真的“重大”且“影响履职”。如果企业拿不出医学鉴定证明该疾病导致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直接开除依然面临“2N”的违法解除赔偿风险。
在此,陈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求职时尽量保持诚实,特别是涉及岗位特殊要求的健康状况。但如果只是普通的个人隐私病史,遇到公司以此为由强行辞退,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同时也提醒各位企业主:不要滥用“欺诈入职”的条款。想要合法辞退隐瞒病史的员工,必须证明该病史与岗位核心要求直接相关,且严重影响了劳动合同的履行。简单粗暴地“一刀切”开除,只会让企业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