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在职场中,很多打工人面临第三次续签时,往往会遇到一个尴尬的局面:明明自己干得好好的,公司却以“合同到期”为由强行不续签了。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只能自认倒霉吗?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揭开这个误区。
张某在一家装配公司上班,双方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快到期时,张某多次向公司表达了想继续续签的意愿,但公司态度强硬,直接在合同期满之日通知他终止劳动合同,并只支付了一笔3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张某不服,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差额。
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再支付30000元差额。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只要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过错情形,在劳动者明确要求续签时,用人单位就负有法定的签约义务,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对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终止。
本案中,公司拒绝续签并强行辞退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违法终止,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赔偿金”,其标准是合法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俗称的2N)。既然公司之前只按合法标准支付了30000元,法院自然判决其补足剩下的30000元差额。
陈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你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主动权就掌握在你手里了。只要你没有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且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就不能随便赶人。如果公司强行辞退,请务必保留好前两份劳动合同以及你要求续签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N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