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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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黄了,谁该背锅?陈律师:遇到“不可抗力”,这笔账不能这么算!

作者:陈文毅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次举报
2026-06-24

我是陈律师。在商业合作中,大家最怕遇到一种情况:合同没到期,但因为政策变化或客观原因导致没法继续履行了。这时候,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巨额损失,另一方却觉得自己很委屈。遇到这种“神仙打架”,法律到底怎么判?

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入库的典型案例——陈某诉昭通市某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带你理清这里的法律逻辑。

【案情回顾:租期10年,4年后被要求搬离】
陈某与某局签订协议,租下临街门面及院后空地经营,租期10年,陈某投入巨资装修。然而4年后,因当地实施人居环境提升工程(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某局要求陈某拆除部分临时建筑并搬离。陈某无奈同意终止合同,但要求某局赔偿装修等损失460万元。某局则反诉陈某拖欠租金,并要求违约金。

【法院判决:双方都没违约,损失公平分担】
法院最终认定,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政策变化,双方均无过错,因此谁都不算违约。某局无需支付违约金,陈某也无需支付拖欠租金的违约金。但是,陈某确实因为提前解约产生了装修残值损失,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某局补偿陈某100万元。

【陈律师普法:遇到这类纠纷,记住这3条规则】

第一,口头答应不算数,变更合同必须“明示”。
本案中,陈某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多搭了简易房,某局当时没管。后来某局要求拆除,陈某说“你当时没反对就是同意了”。法院认为:合同范围明确,单方扩大范围,只要对方没明确签字同意或事后追认,就不能算作合同变更。

第二,非违约导致的解约,双方可“行使抗辩权”。
如果是对方违约导致解约,你可以告他;但如果是客观原因(如政策、不可抗力)导致解约,且双方都同意终止,那就不存在违约方。在双方协商赔偿金额期间,如果对方催要租金,你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你不给我赔偿,我也暂时不交租金”,这在法律上是正当的。

第三,损失算不清,法院会“酌情补偿”。
合同因客观原因解除,如果亏损方确实有损失(如装修残值),但又因为东西已经拆除等原因无法进行专业评估鉴定,怎么办?法院不会直接驳回,而是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酌定给予亏损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 商业环境瞬息万变,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不要盲目指责对方违约。收集好实际投入的证据,通过友好协商或诉讼途径,依法主张公平的经济补偿,才是止损的最佳方式。

陈文毅律师,联系电话:18033572016,执业26年(1999年执业至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河北君德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00103283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
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11303200010328360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