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在职场中,不少劳动者为了每个月多拿点现金,会主动跟公司说“我不交社保了”。有些公司顺水推舟,还会让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员工事后反悔,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辞职,还能索要经济补偿金吗?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揭开这个误区。
杨某在一家驾校上班,入职时双方约定,因杨某自身原因,驾校不为其缴纳社保,杨某也承诺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后来,杨某以驾校未缴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驾校支付50000元经济补偿金。驾校觉得十分委屈,拿着那份承诺书诉至法院,认为杨某是自愿放弃的,不应支付补偿。
然而,法院最终并未采纳驾校的说法,判决驳回了驾校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杨某的补偿诉求。从法律角度来看,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双方的私下约定来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无需缴纳社保,这种约定或承诺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既然“放弃社保”的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客观事实就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完全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陈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社保关乎个人的养老、医疗和工伤等长远保障,千万不要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签署放弃社保的协议。即便签了,法律也赋予了你随时反悔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同时,这也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不要以为有了员工的“自愿承诺书”就可以高枕无忧。任何试图规避社保法定义务的“君子协定”在法律面前都是一纸空文,不仅无法免除缴费义务,还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律风险。依法合规用工,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正道!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