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在打官司时,很多公司为了省律师费,会随便找个人冒充“公司员工”去出庭。大家可能觉得,只要公司盖个章、签个劳动合同,法院就会认。但今天我要结合最高法最新入库的案例给大家普个法:想靠一纸“假合同”糊弄法院,绝对行不通!
月薪1000、每月只上5小时班,这算哪门子员工?
我曾关注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爱某公司因为专利纠纷打官司,委托了席某作为二审的诉讼代理人,并声称他是公司员工。为了证明身份,公司提交了一份“员工证明”和一份“劳动合同”。
但法院一审查,发现漏洞百出!首先,员工证明的落款日期是10月21日,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却是三天后的10月24日,连时间都对不上。更离谱的是,这份合同约定席某每周工作不超过1小时,每月不超过5小时,月薪仅仅1000元。最关键的是,公司拿不出任何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发放流水。法院一锤定音:对席某的代理人资格不予认可!
为什么“劳动合同”会失效?
为什么盖了公章的合同不管用?核心在于法律对“真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实质审查。
第一,看合同是不是“量身定制”。法院在审查时,会结合合同内容、签署日期等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席某长期以不同单位“员工”身份到处代理案件,这明显不是正常的劳动雇佣,而是为了出庭而专门伪造的代理关系。
第二,看有没有“真金白银”的雇佣痕迹。真实的员工,必须有社保记录和工资流水。爱某公司既交不出社保,也拿不出工资证明,这种“名为劳动合同、实为代理合同”的伪装,自然会被法院当场识破并依法否决。
陈律师提醒:
法律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有着严格的底线要求。以当事人工作人员名义出庭,必须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之上。任何试图通过临时补签合同、伪造员工证明来钻空子的行为,不仅代理人资格会被取消,甚至可能面临妨害诉讼的法律制裁。
打官司讲究的是真材实料,千万别把聪明用在伪造证据上,否则只会弄巧成拙,输掉官司!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