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在警匪片里,我们经常看到警察乔装打扮成买家,从毒贩手里买毒品,这在法律上叫“隐匿身份侦查”。很多毒贩被抓后,往往会喊冤:“是买家主动找我的,这算‘钓鱼执法’(犯意引诱)!”但今天我要给大家普个法:最高法最新入库的案例明确指出,只要是你自己先想卖,警察只是顺水推舟,这绝对不叫引诱!
毒贩主动拉客,被抓后辩称被“引诱”
我曾关注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罗某和王某都是吸毒人员,罗某曾主动找朋友彭某,表示自己想卖毒品,还让彭某帮忙推销。彭某转头就把他举报了,并配合警方当“线人”。
没过几天,彭某告诉罗某,有个“大哥”(实为隐匿身份的警察)要买3万元的毒品。罗某一听,不仅没拒绝,反而立刻通知同伙王某。两人碰头后,王某带着近50克冰毒和麻古赴约,要求“只收现金”。在交易现场,王某刚把毒品递给警察,收完钱准备骑摩托车溜走时,就被埋伏的民警当场抓获。
在法庭上,王某拒不认罪,罗某则辩称是警察主动提出买毒品,属于“犯意引诱”。但法院最终一锤定音:王某、罗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十二年有期徒刑!
“贴靠接洽”不等于“犯意引诱”
为什么法院不认可他们的辩解?核心在于法律对“犯意引诱”的严格界定。
第一,看犯意是谁先起的。本案中,罗某在警察介入前,就已经主动邀约他人帮忙推销毒品。这说明他们主观上早就有了贩毒的故意,而不是被警察“忽悠”出来的。
第二,看警察有没有“火上浇油”。警察只是采取了“贴靠、接洽”的手段,给已经想卖毒品的人提供了一个交易的机会。而且,警察提出买3万元,王某没有任何推脱,也没有被诱导去买更多,这就不构成“数量引诱”。
陈律师提醒:
法律绝不纵容“国家教唆公民犯罪”,但更绝不允许毒贩拿“引诱”当免死金牌。只要你有证据证明毒贩在警察介入前,就已经在准备或着手实施贩毒,警察顺藤摸瓜将其抓获,这就是合法的侦查手段,必须依法严惩!
毒品犯罪是社会的毒瘤,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钻法律的空子,任何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最终都逃不过严厉的制裁!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