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在大家的传统印象里,只要带“战区”俩字,那肯定属于国防军事重地,碰了就是重罪。但今天我要结合最高法最新入库的案例给大家普个法:在计算机犯罪中,罪名怎么定,不看“招牌”看“实质”!
偷卖32万条药品数据,获利45.8万
我曾关注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某多次在候诊时,用电脑接入某战区医院的内部网络,疯狂窃取系统内的药品数据并对外销售,非法获利45.8万元。经鉴定,他一共窃取了32万多条数据。
案发后,杨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他侵入的是“战区医院”的系统,这属于国防建设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该定性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个意见,而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为什么不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为什么偷战区医院的数据,却没有定那个更重的罪名?核心在于法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属性的“实质审查”原则。
第一,看核心功能。这家战区医院虽然承担部队医疗保障,但也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有偿医疗服务。它并不是一个只服务于国防军事保障的专属军事医疗机构。
第二,看数据性质。杨某偷的是普通的“药品数据”,这是面向社会医疗服务通用的数据,根本不是国防军事涉密信息,也不是专属保障数据。
既然系统功能不专属,数据也不涉密,那它就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国防建设”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杨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是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陈律师提醒:
法律讲究实事求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很多单位的系统都是军民融合、对外开放的。判断一个系统是否属于国防建设领域,绝不能仅凭运营主体的名称“想当然”,必须穿透表象看本质。
当然,虽然罪名变了,但法律的制裁绝不会手软。杨某窃取32万条数据并牟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然换来了三年半的牢狱之灾。大家在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时,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千万别拿自己的前途去试探!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