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在商业交往中,很多老板都有过这样的无奈:公司把钱借出去了,结果对方公司直接注销“跑路”了。难道这笔钱就只能打水漂了吗?今天我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入库的案例,给大家吃颗定心丸:公司注销了,股东照样能以个人名义起诉讨债!
公司注销,股东起诉讨债反被“踢皮球”
我曾关注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上海某医疗器械销售中心借给江苏某医疗公司500万元,结果对方到期不还。后来,销售中心注销了,其唯一股东蔡某元为了讨债,直接以个人名义向自己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的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原出借人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果断支持了被告,将案件移送至崇明区法院。蔡某元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裁定!
债权能继承,但“管辖法院”不能随便换
为什么股东不能在自己家门口的法院起诉?核心在于法律对“权利承继”与“管辖确定”的严格区分。
第一,股东有权讨债。公司注销后,遗留的债权并不会凭空消失。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蔡某元依法承继了这笔债权,完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债务人。
第二,管辖必须按“原合同”来。虽然原告换成了股东个人,但这并没有产生新的合同关系。双方依然受原借款合同的约束。为了防止当事人为了“挑法院”而恶意变更诉讼主体,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按照原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住所地、履行地来确定,绝不能以承继债权的股东的住所地作为连结点。
第三,谁是“接收货币一方”? 在借款纠纷中,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本付息的,出借人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本案中,原出借人是上海某销售中心,所以合同履行地就是该中心注销前的住所地(崇明区),而不是股东蔡某元现在的住所地(静安区)。
陈律师提醒:
遇到欠债公司注销,别慌!只要你是合法承继债权的股东,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去讨债。但在起诉前,一定要找对法院。千万不要想当然地跑到自己现在的住所地法院去立案,否则不仅会被驳回,还会白白耽误宝贵的维权时间!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