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文毅律师。在职场中,很多公司为了图省事,或者想规避责任,迟迟不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员工入职一两个月,公司觉得“不合适”,便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很多打工人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吃哑巴亏,但其实,这种操作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没签合同,所谓的“试用期”根本不成立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仅仅在《入职告知书》里口头约定了几个月试用期,在法律上,这个“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这段用工期限会被直接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员工从入职第一天起就享有正式员工的合法权益。
我曾关注过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刘某入职某材料公司担任维修工,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仅在入职告知书中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结果两个月后,公司就以刘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刘某不服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请求,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员工,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既然没有书面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公司自然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聘。退一步讲,即便公司想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也必须严守法定流程:必须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依然不能胜任,公司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且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既拿不出刘某考核不合格的有效证据,也没有履行培训或调岗的前置程序,这种随意的辞退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不仅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还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陈律师提醒:
打工人遇到这种情况千万别慌,更不要盲目签署“自愿离职申请”。一定要保留好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沟通截图等证据。如果公司拿不出明确的录用条件、没有合法的考核流程就强行辞退,你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