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还管用吗?陈律师给你讲透!
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在民间借贷中,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出借人往往会让借款人拿房产做抵押,并去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很多人不知道,如果这份“借款抵押合同”在法律上被判定无效,已经办理的抵押登记还管用吗?出借人还能优先拿钱吗?今天我就给大家讲透这个法律问题。
合同无效,抵押权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抵押合同是设立抵押权的基础(原因行为),而抵押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结果。我国法律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也就是说,如果作为基础的抵押合同无效,那么即便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也自始不存在。
我曾关注过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小甲借给小乙17.5万余元,小乙拿自己的房产做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来法院审理发现,小甲借给小乙的钱,其实是小甲从银行套取出来的贷款。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既然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抵押担保条款也随之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小乙只需偿还本金和利息,小甲无权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无效,抵押人还要担责吗?
抵押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抵押人就能完全“全身而退”。如果因为合同无效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抵押人是否需要赔偿,取决于双方是否有过错:
- 若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抵押人有过错的,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若主合同有效,仅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陈律师提醒:
抵押登记并不是“免死金牌”,合法有效的合同才是保障债权的根本。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务必确保自己的资金来源合法,千万不要“套贷转借”;同时,抵押人也要核实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晰,严禁约定“到期不还钱房子直接归债权人”的流押条款。遇到复杂的借贷担保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踩坑!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