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最近有当事人焦急地问我:“陈律师,我们公司有个员工突然玩失踪,好几天没来上班。HR直接按‘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把他处理了,结果他现在跑来告我们违法解除,这合理吗?”
答案是:绝对不合理!今天陈律师就给大家划重点:现行法律中根本不存在“自动离职”这个概念!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自动离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以此作为消灭劳动关系的依据!
真实案例:一句“自动离职”,换来双倍赔偿
某物业公司员工黄某连续多日未到岗,公司发现后既没有联系核实情况,也没有发催告函,而是直接在内部将其作“自动离职”处理并停缴社保。几个月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最终法院判决:所谓“自动离职”不是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方式,公司的单方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且未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向黄某支付高额的赔偿金!
陈律师普法:劳动关系不会凭空消失
很多企业在管理时存在一个致命误区,认为只要员工不来上班,或者员工手册里写了“旷工X天自动离职”,双方的关系就自然解除了。但在法律面前,“自动离职”只是历史遗留的管理用语,早已失去了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解除只有三种途径:劳动者主动辞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会因为员工的客观缺勤而“自动”消灭。如果企业怠于行使管理权,不去做书面的催告和解除动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就会一直处于存续状态。此时若企业擅自停缴社保或拒绝发放工资,不仅面临补缴风险,甚至在员工发生意外时还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陈律师提醒:
面对员工不辞而别,企业绝不能想当然地按“自动离职”处理。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或邮寄送达《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说明情况;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企业应严格按照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为由,履行通知工会及书面送达程序后,正式解除劳动合同。遇到类似套路的企业,劳动者务必保留好考勤记录和沟通证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