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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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来上班就是“自动离职”?陈律师:别做梦了,劳动关系还在!

作者:陈文毅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3次举报
2026-06-05

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最近有当事人焦急地问我:“陈律师,我们公司有个员工突然玩失踪,好几天没来上班。HR直接按‘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把他处理了,结果他现在跑来告我们违法解除,这合理吗?”

答案是:绝对不合理!今天陈律师就给大家划重点:现行法律中根本不存在“自动离职”这个概念!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自动离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以此作为消灭劳动关系的依据!

真实案例:一句“自动离职”,换来双倍赔偿

某物业公司员工黄某连续多日未到岗,公司发现后既没有联系核实情况,也没有发催告函,而是直接在内部将其作“自动离职”处理并停缴社保。几个月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最终法院判决:所谓“自动离职”不是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方式,公司的单方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且未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向黄某支付高额的赔偿金!

陈律师普法:劳动关系不会凭空消失

很多企业在管理时存在一个致命误区,认为只要员工不来上班,或者员工手册里写了“旷工X天自动离职”,双方的关系就自然解除了。但在法律面前,“自动离职”只是历史遗留的管理用语,早已失去了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解除只有三种途径:劳动者主动辞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会因为员工的客观缺勤而“自动”消灭。如果企业怠于行使管理权,不去做书面的催告和解除动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就会一直处于存续状态。此时若企业擅自停缴社保或拒绝发放工资,不仅面临补缴风险,甚至在员工发生意外时还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陈律师提醒:

面对员工不辞而别,企业绝不能想当然地按“自动离职”处理。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或邮寄送达《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说明情况;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企业应严格按照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为由,履行通知工会及书面送达程序后,正式解除劳动合同。遇到类似套路的企业,劳动者务必保留好考勤记录和沟通证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陈文毅律师,联系电话:18033572016,执业26年(1999年执业至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河北君德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00103283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
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11303200010328360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