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最近有位当事人焦急地问我:“陈律师,我入职时公司说,如果以后发生劳动纠纷,必须去他们北京总部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可我明明是在杭州分部上班,让我跨省去维权,光路费和时间成本我都耗不起啊!这合法吗?”
答案是:绝对不合法!今天陈律师就给大家划重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仲裁管辖地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劳动仲裁的管辖,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真实案例:想靠“约定管辖”增加员工维权难度?行不通!
小李是某网络传媒公司的员工,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但他实际的工作地点(租住的公寓)在浙江宁波。入职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明:“如产生劳动纠纷,双方应当向公司注册地(北京)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后来,因公司拖欠提成,小李直接在宁波当地申请了仲裁。公司见状立刻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把案子移交到北京。最终,宁波当地的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公司的异议,决定由宁波继续处理此案!
陈律师普法:法定管辖岂能一纸免除?
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一个致命误区,认为只要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按了手印,约定就是有效的。但在劳动法面前,这种限制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本站不住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优先管辖!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如果允许企业随意约定管辖地,无异于给员工的维权之路设置了重重障碍。因此,任何试图排除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的“约定管辖”条款,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陈律师提醒:
打工人维权不易,千万别被合同里的“霸王条款”吓退。遇到类似情况,你完全有权直接向你实际工作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保留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证明实际工作地点的证据,拿起法律武器,在自己的地盘上理直气壮地捍卫合法权益!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