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最近有位当事人拿着银行流水满脸委屈地找我:“陈律师,我被公司辞退后拿了一笔经济补偿金。结果财务把这笔钱和当月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综合所得’给我扣了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这合理吗?”
答案是:绝对不合法!今天陈律师就给大家划重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绝不能与正常工资合并申报,更不能将其作为普通的综合所得来扣税!
真实案例:合并计税惹争议,税务红线碰不得
某公司员工李某因公司业务调整被依法辞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公司在发放款项时,直接将这笔补偿金与李某当月的正常工资合并,按照“综合所得”项目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李某发现到手金额大幅缩水后提出质疑,公司却辩称这是为了“避嫌”统一做账。最终,在税务稽查与劳动仲裁的双重介入下,公司不仅面临了税务违规的处罚风险,还被要求重新核算并退还多扣除的税款。
陈律师普法:法定免税额度,岂能随意克扣?
很多企业的财务在处理离职结算时存在致命误区,认为只要是发给员工的钱,统统算作工资薪金。但在税法面前,经济补偿金有着特殊的“保护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享有专属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只有超过3倍的部分,才需要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如果企业强行将补偿金与正常工资合并申报为综合所得,不仅剥夺了员工享受免税额度的权利,更涉嫌偷逃税款、违反税务申报规范。
陈律师提醒:
职场聚散终有时,好聚好散的前提是账目清白。遇到离职结算时,务必核对补偿金的申报明细,切勿让不良企业利用信息差“薅羊毛”。保留好离职协议、转账凭证和个税APP上的申报记录,一旦发现被错误合并计税,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应得的每一分合法权益!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