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最近有当事人向我大吐苦水:“陈律师,我在工地上摔伤了,老板说给我买过意外险,保险公司已经赔了我十几万,所以我的工伤待遇就不给了。这钱还能这么算吗?”
答案是:绝对不行!今天陈律师就给大家划重点: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险,绝对不能用来冲抵其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真实案例:保险理赔金成了企业的“挡箭牌”?
郭某在建筑公司施工时不慎坠落受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公司未给郭某缴纳工伤保险,但曾为他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事后,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了12万元理赔款。公司见状便耍起了小聪明,认为这笔钱已经远超双方之前约定的7万元赔偿,不仅拒绝再支付法定工伤待遇,甚至要求郭某退还多出的5万元。郭某无奈诉至法院。最终,二审法院明确判决:人身意外险理赔与工伤保险待遇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公司必须依法全额支付郭某共计19万余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陈律师普法:法定义务岂能拿福利来抵扣?
很多老板存在一个致命误区,以为花钱买了意外险,就等于给自己穿上了“防弹衣”。但在法律面前,这是行不通的。
首先,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而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本质上是企业给予员工的额外福利待遇。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容。
其次,《保险法》明确规定,企业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只能是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如果允许企业用意外险理赔款来抵扣工伤赔偿,那企业岂不是变相成了保险的受益人?这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因此,无论是否购买了商业意外险,只要发生工伤,该由企业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法定待遇,一分都不能少!
陈律师提醒:
职场打拼不易,身体受伤后更应得到充分的保障。遇到企图用“意外险”偷换概念、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企业,千万别被忽悠。保留好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书和保险理赔记录,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