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文毅律师。最近有位当事人满脸愁容地找到我:“陈律师,公司跟我协商离职,让我签了份协议,里面写着‘收到款项后无权再主张任何费用’。结果公司只付了一部分钱就不管了,我现在还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答案是:能!今天陈律师就给大家吃颗定心丸: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便约定了“放弃经济补偿”,该条款在法律面前也往往站不住脚!
真实案例:白纸黑字的“霸王条款”被推翻
张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协议》,约定公司分期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2万余元,并特别注明:“收到款项后,无权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然而,公司仅支付了首期款项便违约停付。张三愤而起诉索要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公司振振有词:“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的,他既然承诺放弃其他权利,就不能反悔!”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张三。法官一针见血地指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涉及劳动者重大切身利益的法定权利放弃,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在协议未明确提及“经济补偿金”,且公司未能证明已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笼统的“兜底免责条款”不能视为劳动者放弃了法定补偿权。
陈律师普法:法定责任岂能一纸免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是企业想免就能免的。
实践中,很多公司利用格式合同,用“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等模糊字眼企图规避责任。但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如果协议存在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情形,或者显失公平,这类条款极易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只要你能证明是公司主动提出解除,且你们并未就补偿金额达成真实一致,你的合法权益就依然受法律保护。
陈律师提醒:
职场解约需谨慎。签字前务必看清条款,遇到含糊其辞的“放弃权利”条款要多留个心眼。如果不幸踩坑,别慌,保留好沟通记录、工资流水和那份协议,法律永远是你最坚实的后盾!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