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文毅律师。在职场中,不少企业会返聘或招用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的“银发族”。很多劳动者和企业都有个误区:只要还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领退休金,双方就依然构成劳动关系。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林女士在52岁时入职某餐饮公司,当时她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作几个月后,公司暂停营业并停发了她的工资。林女士认为,自己既然没拿退休金,就还是合法的劳动者,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求。法官明确指出:林女士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备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在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年龄是判断用工关系性质的一道硬杠杠。一旦跨过这道门槛,劳动者就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至于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是社保部门与劳动者之间的事情,不能以此反推其还能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企业和超龄打工人而言,认清这一界限至关重要。首先,企业在聘用超龄人员时,千万不要再签《劳动合同》,而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其次,虽然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免除所有责任。如果超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企业依然可能面临民事赔偿风险。建议企业务必为这类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以对冲潜在的用工风险。
总之,职场有法度,超龄即分界。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顺应法律规定,规范签署劳务合同,切勿把“劳务”当“劳动”,以免在发生争议时陷入被动局面!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