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秦皇岛的陈文毅律师。在现实中,不少老板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喜欢玩“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把戏。员工明明在A公司上班,工资却是B公司发的,干活干的又是C公司的活。遇到纠纷时,这几家公司往往互相踢皮球,让员工维权无门。
今天陈律师要明确告诉大家:这种“连体婴”式的混同用工,法律绝不答应!一旦被认定为混同用工,这些关联公司必须共同承担责任。
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员工小雷先后与A公司、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甚至还和C公司签了劳务合同。表面上看,他和三家公司都有独立的合同,但事实上,他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从头到尾完全没变过,只是公司为了规避社保基数和未来的经济补偿,刻意把他的工资拆分成了“工资”和“劳务费”两笔发放。
后来,B公司以提前解散为由终止了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B公司只愿意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工资”来算。小雷不服,主张自己实际每月收入是10000元,应该合并计算。
法院最终怎么判?
法院经过穿透式审查,认定这三家公司存在极强的关联性,工资拆分完全是公司的刻意安排,构成了典型的“混同用工”。最终判决:支持小雷的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每月10000元合并计算!
为什么“三块牌子”必须一起担责?
在法律上,判断是否构成混同用工,看的不是那几块不同的“招牌”,而是实质。如果几家公司在人员管理、工作安排、薪酬支付上界限模糊,员工同时或交替为它们提供劳动,就构成了混同用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法院会依法予以支持。
作为打工人,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留心证据,全盘保留:平时一定要保存好所有关联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特别注意不同付款方)、工牌、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这些都是证明“混同”的铁证。
拒绝被“拆分”:如果公司刻意拆分你的工资结构来降低社保基数或经济补偿,你要明确这是违法的。
依法维权,一网打尽: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要只盯着一家公司。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时,可以将所有存在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它们承担连带责任。
“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绝不是企业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如果你也遭遇了这种用工套路,记得拿起法律武器,该拿的钱,一分都不能少!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