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老张看好朋友老李开的火锅店,想投资入股。老李说:"店里已经三个股东了,再加人太麻烦,你把钱给我,我代你持10%的股份,年底分红一分不少你的。"
老张信得过老李,转了100万,两人签了《代持股协议》,但老张的名字从没出现在工商登记里,成了标准的"隐名股东"。
前两年生意好,老李按时分红,老张挺满意。2023年开始,老李总说"疫情影响亏损了",一分钱没给。老张起了疑心:是真亏损还是老李私吞了?他要求查看火锅店的账目,被老李一口回绝:"你又不是登记在册的股东,凭啥查账?找我也没用,我又不是老板。"
老张气不过,把火锅店和老李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簿。
【争议焦点】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能不能直接要求公司查账?名义股东(代持人)不配合怎么办?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老张对火锅店的诉讼请求,但支持老张依据《代持股协议》向老李主张权利。
法官解释得很清楚:老张和火锅店的账,隔着一层"窗户纸"。
【法官说法】
这个案子涉及到公司法里的"内外有别"原则。
第一层关系:老张和老李之间——合同关系
两人签了《代持股协议》,这是民事合同,受《民法典》约束。老李作为名义股东,有义务向老张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如果老李故意隐瞒、侵占分红,老张可以告老李违约,要求赔偿。
第二层关系:老张和火锅店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股东名册上写的是老李,不是老张。公司只认"登记在册的股东"。老张没有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法律地位,包括查账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第五十七条,2023年修订后)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这个"股东",指的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过工商登记的股东。
隐名股东要查账,有两条合法路径:
路径一:曲线救国——通过名义股东查账
老张可以要求老李去查账,然后向自己披露。如果老李拒绝,老张可以告老李违约,甚至解除代持关系。
路径二:显名化——成为正式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简单说:如果火锅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老张可以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正式股东,届时自然享有查账权。
【老张的教训】
代持股协议不是"万能护身符"。隐名股东虽然实际出了钱,但在法律上处于"弱势地位":
- 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查账、表决、分红)
-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善意第三人可能合法取得
- 名义股东欠债,代持股权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签代持协议前,务必做好三件事:
1. 协议要详细:明确约定名义股东的披露义务、分红时间、违约责任,最好约定"实际出资人有权随时要求查阅公司账目,名义股东应配合"。
2. 保留出资证据:转账备注"股权投资款",保存协议原件,最好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并签字确认(为将来显名化铺路)。
3. 考虑显名化时机:公司经营稳定后,尽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从"隐名"变"显名",才能真正行使股东权利。
【给名义股东的提醒】
代持不是"白帮忙"。名义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应当向实际出资人如实披露经营情况。故意隐瞒、侵占利益,可能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案例为虚构创作,人物均为化名,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