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22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张某某出借自有资金300余万元给谭某某、黎某某,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到期后,张某某多次向谭某某、黎某某催要借款本金300余万元及利息,未果,张某某特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某用自有资金出借给谭某某、黎某某,张某某与谭某某、黎某某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张某某主张的借款本金300余万元予以支持,主张的利息系按照LPR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出借人用自有资金出借且约定的利息在LPR四倍范围内,法院会支持你的诉求。
律师建议:出借人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他人资金出借,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出借,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出借人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若非法吸收他人资金出借,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出借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周佑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