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23年8月,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某现金30万元,借款在2023.12.30归还,还款期限到期后,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李某某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本金30万及资金占用损失,本案庭审后,李某某与王某某达成了分期付款方案,王某某分期支付了李某某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点评:借款人应根据自身能力借款,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应向出借人说明不能按时还款的理由,可向出借人提出分期还款的方案,不能不接电话、玩消失的方式逃避债务。
律师建议: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担保物,应审查借款人的信誉及偿还能力。
周佑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