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21年10月-11月,被告人刘某某为办理贷款办理公司,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上线将银行账户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在上线指示下进行人脸识别,从上线处获得报酬人民币10000 元.同日被害人在网上被人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 365270 元转入上述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达人民币365270 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周佑兴律师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律师分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目前高发案件,有的当事人犯了罪都不知晓,法律意识淡薄。
律师建议:不要贪图钱财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自己账户的不明资金不要进行人脸识别进行取款,应及时报警。
周佑兴律师